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592号
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春色江南丝竹苑****。
法定代表人:李全芝,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银,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端林,江苏诚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宜兴市东山西路****/div>
法定代表人:黄建明,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镇江盟友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宜安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3日立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疫情防控原因影响案件审理期限,属于不能抗拒的原因。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诉讼。
审 判 员 陈 宁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王晟瑶
书 记 员 韩淑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