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城建建筑搭建有限公司

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与常州城建建筑搭建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苏0413执恢316号
申请执行人: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晨风路**。
经营者:朱锁庆,男,1958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执行人:常州城建建筑搭建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新**通江中路******
法定代表人陈坚。
被执行人:陈坚,男,1970年2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武进区。
关于金坛区华城通筑钢模出租站申请执行常州城建建筑搭建有限公司、陈坚(追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0482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常州城建建筑搭建有限公司、陈坚逾期未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吴成达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义务和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均未履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常州城建建筑搭建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也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陈坚名下坐落于常州市钟楼区××幢××单元××室的不动产(已查封)。2021年2月18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以对其进行信用惩戒。2020年2月18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的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对此无异议,认可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材料证实。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认可被执行人吴成达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损害国家、集体、他人的合法利益,应予准许。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仍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和《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482民初161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先彪
审 判 员 王保民
审 判 员 朱凤林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李健健
书 记 员 蒋 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