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13执247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6年12月1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68629787,地址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社会保险待遇、赔偿金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9769.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