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13执451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8月12日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
被执行人: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768629787,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东环二路49号。
法定代表人:***。
关于***与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社会保险待遇争议一案,由于被执行人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常州市城晖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20700.00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其等同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