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

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执304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养智。职务: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128034427
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汤俊,职务:该公司执行董事。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9449287G.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浩强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6月10日作出(2021)冀0903民初17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却未履行该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0月18日向本院提出强制执行申请。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于2021年11月19日通过司法专邮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权利义务告知书、廉政监督卡、司法公开告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2月23日通过全国司法网络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无金融理财、无股息红利.无车辆登记,无证券。
3、本院于2021年12月3日通过司法网络在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
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限高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住房公积金属期待利益,但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忠刚
审判员  胡树宏
审判员  韩 非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