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51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春风综合商厦一层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锦,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南村19-1幢。
法定代表人:邱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兰陵支行的银行帐户3200××××0387_1。现因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涉及与第三方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常州兰陵支行的银行帐户3200××××0387_1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潘桂林
审 判 员 刘 冰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日
法官助理 徐 媛
书 记 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