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执514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春风综合商厦一层66号。
法定代表人:李兆生,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晴锦,江苏常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花园南村19-1幢。
法定代表人:邱钢,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常州万康物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常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3月18日作出的2020常仲调字第0502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1年10月12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本案涉及与第三方进行协商为由申请撤销本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苏04执51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潘桂林
审 判 员 刘 冰
审 判 员 张 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法官助理 徐 媛
书 记 员 胡晓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