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

***、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民终562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13739449287G,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西城街道春风综合商厦一层6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常州市金坛建业劳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2022)苏0413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经查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先后向上诉人***送达了《上诉费缴纳通知单》、《上诉案件受理费催交通知单》,限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银行指定帐号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3332元,期满仍未预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上诉人***收到通知后未按规定缴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一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陆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刘 蕾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许 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