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

**与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05民初28739号
原告:**,男,1974年8月1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琴,重庆雄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溧城镇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4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489860B。
法定代表人:张福兵,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军伟,江苏麒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永宏,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的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施荣鑫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刘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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