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

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3800号
申请执行人: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552489860B,住所地溧阳市溧城街道燕山中路28号福田中心办公1402。
法定代表人:张福兵,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4年8月11日生,汉族,四川省资阳市人,住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
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苏048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借款79980元并承担以79980元为基数自2021年5月28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利率计算的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9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80880元。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受理。
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措施:
1、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和限制消费令,要求被执行人申报财产、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义务。
2、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本案执行的银行存款3978元,已依法扣划,并向申请人常州万固电梯有限公司发放。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股票、债券等财产。
3、通过法院网络查控系统和到溧阳市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安岳县房地产管理局、安岳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多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车辆情况,查封了**名下的车牌号为川A2××××的机动车,查封期限2年,自2021年10月14日至2023年10月13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到期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书面申请,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
5、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和本院采取的执行措施,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查封暂无法处置的车辆外,被执行人查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苏0481民初41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春伟
审判员  陈东新
审判员  张志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