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清江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812民初10672号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金祥钢管扣件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淮安市清江浦区西安路18号,工商注册号320802600096226。
经营者:黄登考。
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夏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盐北村七组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045855732769。
法定代表人:陈跃军,职务不详。
被申请人:***,男,1971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被申请人:马桂香,女,1970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淮安市淮阴区。
申请人淮安市清河区金祥钢管扣件租赁站诉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夏架业有限公司、***、马桂香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申请人提供天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淮安市华夏架业有限公司、***、马桂香的银行存款15万元予以冻结,或者查封、扣押其等额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潘雷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陈欣
附:当事人提供的财产线索
被申请人位于淮安市淮阴区王营镇长安居委会十组200号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