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宝轮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宝轮建设有限公司、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苏09执复138号
复议申请人(被执行人):***,男,1952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东台市。
申请执行人: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苏宝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宣不服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下称东台法院)作出的(2019)苏0981执异55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于2019年9月19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经审查查明,执行依据为(2008)东民二初字第1080号民事判决:一、***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给付诚达公司4422458.33元。二、东台市东南建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3768元,由***负担。诚达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为(2010)东执字第543号,2010年9月26日裁定终本执行。2017年4月21日恢复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2017)苏0981执恢218号,2018年5月22日终本执行。2018年6月6日再次恢复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为(2018)苏0981执恢204号。目前该案中止执行。
执行依据为(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5号民事判决: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903207.49元。2、东台市东南建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12832元,由***负担。诚达公司于2010年4月8日申请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为(2010)东执字第544号,2010年9月26日裁定终本执行。2017年3月24日恢复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为(2017)苏0981执恢192号,2018年5月22日裁定终本执行。2019年5月30日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19)苏0981执恢209号,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依据为(2010)东商初字第338号民事判决:1、***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给付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1035985.5元。2、东台市东南建筑有限公司对***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东台市东南建筑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追偿。案件受理费16239元,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负担2115元,***、东台市东南建筑有限公司负担14124元。诚达公司于2011年5月4日向东台法院申请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为(2011)东执字第653号,于2011年11月3日结案,结案方式为和解。后又于2017年3月24日恢复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为(2017)苏0981执恢191号,2018年5月22日裁定终本执行。2019年5月29日再次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19)苏0981执恢204号,本案正在执行过程中。
执行依据为(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6号民事判决:1、***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给付江苏诚达建筑有限公司4812830元。2、东台市富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的上述给付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受理费45303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合计50303元,由***负担。诚达公司于2009年9月14日向东台法院申请执行,东台法院立案案号为(2009)东执字第2142号,2010年2月11日裁定终本执行。于2017年5月17日恢复执行,立案案号为(2017)苏0981执恢261号,2018年5月22日裁定终本执行。目前该案已执行完毕。
2019年6月5日,东台法院作出(2018)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9号执行裁定:“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债券、股票、股权、基金份额等人民币7000000元;扣留、提取其在有关单位的同等数额的收入;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该裁定书载明:“东台法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东台法院(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5号、(2008)东民二初字第1080号、(2010)东商初字第0338号民事判决,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能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执行人***、东台市东南建筑有限公司现改为江苏宝轮建设有限公司(下称宝轮公司)不服上述执行行为,分别向东台法院分别提出异议。该院查明,经该院执行程序统计,东台法院的(2008)东民二初字第1080号案件,被执行人仍差欠本金151.4085万元、利息91.177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73.8764万元,合计316.4619万元;(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5号案件,被执行人仍差欠本金90.320749万元、利息53.229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6.9192万元,合计170.468949万元;(2010)东商初字第0338号案件,被执行人仍差欠本金103.39855万元、利息52.733万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0.8169万元,合计186.94845万元。上述合计673.879299万元。东台法院对上述三个案件恢复执行,案号分别为(2018)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9号、(2019)苏0981执恢204号。另外,上述三个案件和(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6号案件的诉讼费合计91027元。
东台法院认为,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2008)东民二初字第1080号、(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5号、(2010)东商初字第0338号三个案件判决所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东台法院执行过程中对三个案件被执行人各差欠本息进行具体统计后,恢复执行并作出(2018)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宝轮公司的异议请求,依法不予支持。遂裁定:驳回***、宝轮公司的异议请求。
***不服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请求撤销东台法院作出的(2019)苏0981执异55号执行裁定;撤销东台法院(2018)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9号执行裁定。事实与理由:1、案涉四个判决书执行的总标的合计11174481.32元。***已实际履行10069239.87元。诚达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法院执行阶段出具一份情况说明,如***在规定时间向苏建集团给付相应款项,则案涉四个案件的执行款总额折让30%。因此,四份判决书已经履行完毕,而且超额给付。即使诚达公司不同意***以总额折让30%给付,按照四份判决书原确定的还款义务,***也仅差欠1105241.45元,现东台法院裁定执行700万元,也已经超出了实际欠款数额,执行行为违法。2、在已生效的盐城中级法院作出的(2018)苏09执复202号执行裁定中,已经明确要求东台法院对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对清相关执行案件的具体履行款项后,再认定本案未履行的标的,再行作出执行裁定。但东台法院未组织诚达公司与***、宝轮公司进行对账,执行案件履行款项至今尚未得到确认,也未确定履行标的,故四个案件的恢复执行缺乏依据。
另查明,经东台法院执行程序统计,截止到2019年6月5日,东台法院的(2008)东民二初字第1080号案件,被执行人仍差欠本金1190684.37元、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420581.12元、合计2611265.49元;(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5号案件,被执行人仍差欠本金903207.49元、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0002.52元,合计1733210.01元;(2010)东商初字第0338号案件,被执行人仍差欠本金1035985.5元、利息(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836299.3元,合计1872284.8元。另,上述三个案件和(2008)东民二初字第1036号案件的诉讼费合计119438.54元,故被执行人差欠申请执行人总金额为6336198.84元。
本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被执行人未全面履行案涉三个案件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东台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对三个案件被执行人各差欠本息(截止到2019年6月5日)进行具体统计,被执行人仍差欠申请执行人总金额为6336198.84元,故东台法院恢复执行,作出(2018)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4号、(2019)苏0981执恢209号执行裁定并无不当。关于***在复议申请中认为,东台法院裁定查封被执行人财产700万元,超出了实际欠款数额,执行行为是否违法的问题。因查封金额并不是实际履行的金额,现被执行人尚未支付上述所欠款项,所以被执行人仍然应承担所欠款项的利息,且被执行人至实际履行止所承担的利息尚不确定,故东台法院在查明所欠本金和利息的基础上,适当增加查封的数额并无不当。关于***在复议申请中认为案涉四个案件的执行款总额应折让30%的问题,经查,***在一审执行异议审查中并未提出该理由,故在二审中对此新增加的异议理由不予审查。据此,***的复议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东台法院执行裁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复议申请,维持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苏0981执异55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惠玲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倪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