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13执恢153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延吉市国际空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10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裁。 被执行人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工业集中区(长福村)(组织机构代码:67638882-6)。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环科园茶泉路6号(组织机构代码:14281211-9)。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西郊工业集中区(***民主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9610381-3)。 法定代表人沈奕廷。 被执行人宜兴市讯天通信器件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联星村(组织机构代码:55466099-1)。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69年12月1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2月2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1966年6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68年9月13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江苏省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24号(组织机构代码:68918512-0)。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讯天通信器件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被执行人需承担的义务有:一、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归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借款本金2000万元及相应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23日为998376.91元),并自2015年3月24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10.8%计算利息,息随本请。二、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支付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律师费58万元。三、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杭州办事处有权以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的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5.6万元范围内;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16.91万元范围内;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82.21万元范围内;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房产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412.81万元范围内;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万元范围内;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3万元范围内;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3万元范围内;位于宜兴市高塍镇人民西路号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73万元范围内对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优先受偿。四、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宜兴亚泰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讯天通信器件有限公司、***、***、***、***对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上述第一、二项债务及本案诉讼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049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750元,合计156240元(已由资产管理公司预交),***公司、建工建筑安装公司、亚泰科技公司、讯天通信公司、***、***、***、***、万源公司负担(资产管理公司预交案件受理费***公司、建工建筑安装公司、亚泰科技公司、讯天通信公司、***、***、***、***、万源公司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公司、建工建筑安装公司、亚泰科技公司、讯天通信公司、***、***、***、***、万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日内向资产管理公司支付)。2017年3月1日,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将本案所涉全部债权转让与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2018年9月25日,穗甬融信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更名为穗甬融信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并于2019年3月12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自行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原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033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麒 审判员  黎 鹏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韩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