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777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金融一街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工业集中区(长福村)。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51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54年8月13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季林,男,1949年2月24日生,汉族,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1952年12月28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兴环科园茶泉路6号。
法定代表人季准。
被执行人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路。
法定代表人王达余,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季林、***、宜兴市建工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安泰建筑商品房屋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江苏宇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江苏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6)苏0282民初1272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