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0282执恢98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住南京市秦淮区。
法定代表人:申希国,该公司副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省纯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宜兴市海福印铁制罐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0年2月23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6月5日生,住宜兴市。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8年9月13日生,住宜兴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大恒环保电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宜兴市海福印铁制罐有限公司、江***环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苏万源置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对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的申请,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宜商初字第02312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张 栋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孙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