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德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江苏德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内0102民初4087号原告:安楠。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奎,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婞,内蒙古新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德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德勤,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刚,内蒙古振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冯冲。

原告安楠与被告江苏德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勤公司)冯冲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安楠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福奎、王婞,被告德勤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树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冯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安楠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连带支付原告因伤残所产生的费用共计176735.2元;2.判令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4月18日原告在被告德勤公司承揽的由被告冯冲实际施工的,位于呼和浩特市上东墅小区施工过程中,在8楼安装模板时掉到7楼,被工友急送内蒙古医院救治,经诊断:右腿粉碎性开放性胫骨骨折、右腿粉碎性开放性腓骨骨折,手术后住院28天。出院后,原告要求二被告给予赔偿,但未达成一致,后原告申请内蒙古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现租房居住在毫沁营村,继续门诊治疗。因与被告协商无法达成一致,现提起民事诉讼。

被告江苏德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原告诉被告德勤公司为被告主体不适格,理由是被告德勤公司和原告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符合民诉法的相关规定。原告所述经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根据法律规定和相关的鉴定规范没有法律依据。

被告冯冲未作答辩。

当事人围绕诉请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被告冯冲雇佣原告在上东墅小区项目部工作,20174月18日,原告在工作时由8楼坠落7楼受伤,后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就诊,诊断为:右粉碎性开放胫骨骨折、右粉碎性开放腓骨骨折,住院28天。后原告于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复诊,花费医疗费190元,病历复印费17元。

20176月6日、2017年7月11日原告委托内蒙古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分别对其伤残等级和二次手术费、三期进行鉴定,鉴定意见分别为:安楠右胫腓骨粉碎性骨折评定为十级伤残和误工150-180日,护理60-90日,营养60-90日;在呼和浩特地区三级甲等医院取出骨折内置固定物手术约需15000-20000元。

另查明,该项目的施工单位为被告德勤公司。

本院认为,原告受雇于被告冯冲,在工作时受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冯冲应当作为赔偿义务人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德勤公司作为施工单位,在明知被告冯冲没有相应资质及相关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下将工程承包给被告冯冲,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德勤公司应当与被告冯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德勤公司辩称该工程的承包人为南通润华建设工程劳务有限公司,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该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原告自身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被告的责任,由原告承担30%的责任,由被告承担70%的责任。

关于原告主张的各项赔偿数额,原告主张的复诊医疗费按内蒙古自治区人民医院收费票据为207元,本院予以支持。原告主张的交通费51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800元、残疾赔偿金61188元、鉴定费28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符合法律规定。原告主张的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按照鉴定结论应为误工费20418元、护理费9572元(38820元÷365天×90天)、营养费9000元。原告主张的二次手术费,可待实际发生后另诉。原告主张的被抚养人生活费,被告只赔偿原告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应为18594.6元。原告的各项损失共计128096.6元,被告承担70%即89667.62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部分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冲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安楠89667.62元;

二、被告江苏德勤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冯冲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二、驳回原告安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35元,由原告负担1890元,被告负担194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高飞宇

人民陪审员李春秀

人民陪审员李清华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八日

范芙蓉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五条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