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391执999号
申请人:***,男,汉族,1964年2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涡阳县。
被申请人: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2年3月16日作出****案字[2022]第4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于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申请人***工资6226元。
***于2022年5月31日向本院提起强制执行申请。
执行查明,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上述仲裁裁决书,已在法定期限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申请撤销上述仲裁裁决,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已经立案受理,案号为(2022)苏03民特46号。
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应系生效法律文书。江苏根富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不服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案字[2022]第404号仲裁裁决书,已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书,案涉仲裁裁决书尚未发生法律效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6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提起的执行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案字[2022]第404号仲裁裁决书的申请。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
审判员 韩 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朱 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