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

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执441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9919561T,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创想世纪公寓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66年09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执行人:溧阳市利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515842XX,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1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溧阳市利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据该判决书,一、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支付代偿款本金4674900.27元及利息(以1324006.95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以3300000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4.81%为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的利息;以50893.32元为基数,自2022年3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3.7%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二、被执行人***、***、溧阳市利达置业有限公司对上述欠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被执行人未按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210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5000元,合计27100元,由四被执行人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已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702000.27元,本院于2022年10月26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要求撤销本案执行申请的请求,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有权在执行时效期限内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22)苏0481民初338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吴 芸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