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481民初3385号
申请人: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79919561T,住所地溧阳市昆仑街道创想世纪公寓1幢8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执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66年09月11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男,1978年1月1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女,1970年7月25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溧阳市。
被申请人:溧阳市利达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05515842XX,住所地溧阳市溧城镇平陵西路1168号3幢。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浩云建设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溧阳市利达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利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并由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为其提供保险金额为5000000元的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溧阳市利达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0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胡 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