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华溢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华溢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302民初3645号
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新沂市新安镇苏北物流建材中心10-1127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江苏华溢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湖滨新区软件园(保险小镇)A15栋1502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华溢高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29日立案受理。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新沂宏盛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44元,未缴纳。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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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