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932号之三
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塘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12日作出(2020)苏1112民初9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对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财产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寿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