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932号
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南塘浜路******/div>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为利于生效判决的执行,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3270元,由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预先垫付。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寿海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