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丹徒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1112民初932号之一
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塘浜路******。
法定代表人:吴斌,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镇江新区丁卯经十五路****iv>
法定代表人:孙雪松,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仇昊,江苏瀛镇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汇丰电子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16日作出(2020)苏1112民初93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本院对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价值550000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现因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延西支行帐户余额已达到550000元,故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对其它账户进行解封,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上海信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上海分行延西支行12×××01账户外其他银行账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寿海
二〇二〇年七月一日
法官助理 朱 琳
书 记 员 李安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