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宜兴紫海薰衣草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苏0282民初6434号
原告:***,男,1958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通州市。
委托代理人:***,南通市通州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63年6月8日生,汉族,住湖北省竹溪县。
委托代理人:***,江苏洲际英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宜兴紫海薰衣草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湖低效镇金湖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346151949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倪建强,男,住江苏省。
被告:江苏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镇江市九华山路18号第1至2层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063263975K。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原告***与被告*之礼、宜兴紫海薰衣草有限公司、江苏杰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4日立案。2016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12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瞿顺林二〇一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书记员*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