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1439南京禹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丹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81民初1439号
原告:南京禹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栖霞街道红梅村社区中二组1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13567232638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长三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建邺路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2590007308F
法定代表人:**。
原告南京禹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18日立案。原、被告已达成庭外调解协议,被告已将案涉工程款支付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南京禹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南京禹双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480元,减半收取计74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韦玲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