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0682民初4749号
原告:***,男,1978年8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正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被告:***,男,1960年8月1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社区建邺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万泰首,北京市盈科(南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搬经镇加力村**(本公司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江苏炜杰新型建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15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规避法律,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91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宗卫明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谢跃东
二〇一九年八月八日
书记员贾俊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