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南通威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82民初10850号
原告:南通威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长江镇二百亩村四组(陶正华所属房屋内)。
法定代表人:薛美银。
被告:***,男,1972年2月1日生,汉族,住如皋市。
被告: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如皋市石庄镇新生港建邺路9号。
法定代表人:郭蕊。
原告南通威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科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原告南通威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南通威泰钢材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储祥源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刘迎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