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江苏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鸿威(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2民初11481号
原告:江苏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宜城街道杏花新村7幢4号-1、9号-1店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79***060889。
法定代表人:金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竺国新,宜兴市新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鸿威(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西施路2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767389840J。
法定代表人:惠小惠。
本院于2018年10月16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江苏普天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普天公司)诉被告鸿威(宜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鸿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普天公司于2018年11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普天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普天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25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920元,总计1945元,由普天公司负担。
审判员何利***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包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