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启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0681民初4193号
原告:***,男,1989年8月29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被告:江苏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射阳县洋马镇茯苓东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9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启东市。
原告***与被告江苏启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且未违背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800元,依法减半收取4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黄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