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市高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03民初707号
原告:***,男,196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圣典(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赛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永安市场8区13-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6685470XP。
法定代表人:***。
被告: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州市医药高新区永定西路258号丝绸之路泰州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9155710902XE。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赛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江苏省兴邦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9日立案后,原告***未按期缴纳诉讼费且原告于2022年3月17日以欲双方私下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员 何 芬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素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