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91民初26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9月14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84197709146417,汉族,住泰州市姜堰区姜堰镇城南村二组35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锦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赛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56685470XP,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永安市场8区13—16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8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女,1994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州市海陵区。
被申请人:泰州创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02MA251N8T12,住所地泰州市海陵区南通路永安装饰市场8区16号。
法定代表人:***。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泰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苏赛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创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8日作出(2022)苏1291民初268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苏赛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创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仅限房产(不含在建、预售)、非上市公司股权、对第三方已到期债权、土地使用权和汽车。申请人***于2022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人的全部财产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赛尔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泰州创利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30万元的冻结及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郝 洁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