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孙启江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鄂01民辖终11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路**。
法定代表人:江绪刚。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孙启江,男,汉族,1968年4月7日出生,住湖北省广水市,
原审被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邓尉路**/div>
法定代表人:顾益明。
上诉人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邦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孙启江、原审被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柯利达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2018)鄂0102民初14508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森邦公司上诉称,一、上诉人收到的案件资料没有显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有侵权纠纷发生,对于认定上诉人与本案有关缺乏事实依据。二、上诉人收到的案件资料里没有任何有关孙启江受伤的资料,无法说明武汉市江岸区为侵权行为地。三、此案侵权行为不确定,侵权行为地不明确,没有专属管辖及协议管辖,应根据一般地域管辖规则确定管辖法院,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审理。
孙启江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因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的诉讼,属侵权责任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涉案侵权行为地位于武汉市江岸区首地.云梦台项目工地,该地址属武汉市江岸区辖区范围,故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作为侵权行为地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孙启江在纠纷发生后,选择向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符合法律规定。综上,原审法院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森邦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余 斌
审判员 危永波
审判员 李 钢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艾肖
书记员施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