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9)苏8601行初466号
原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江绪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陈亮,××年××月××日生,原告公司工作人员,住江苏省苏州市沧浪区。
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建栋,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柳胜驰,该局副局长。
委托代理人盛方琪,该局工作人员。
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新城区昆仑大道1号东三区。
法定代表人翟彩霞,该局局长。
出庭应诉负责人陈先功,该局副调研员。
委托代理人柳筱,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秦立平,男,1961年7月29日生,汉族,住江苏省徐州市云龙区。
原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及第三人秦立平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于2019年3月4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于2019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两被告及第三人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应诉通知书等材料。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院于2019年6月19日组织了庭前证据交换并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陈亮,被告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柳胜驰及委托代理人盛方琪,被告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负责人陈先功及委托代理人柳筱,第三人秦立平到庭参加了诉讼。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以其已达到诉讼目的为由,向本院提交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朱 莉
审 判 员 黄晓敏
人民陪审员 刘 丽
法官 助理 刘明星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毛雅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