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312民初4783号之二
原告:秦立平,男,196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云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王美、张王凤,徐州市鼓楼区为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阊区虎丘路388号。
法定代表人:江绪刚,该公司经理。
原告秦立平诉被告江苏森邦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4月18日立案受理。
原告秦立平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承担一次性工伤赔偿款147880.19元。事实与理由:原告于2018年4月跟劳务班组陈建海到被告承包的铜山农商行办公楼装修改造工程从事木工工作。2018年4月26日下午13时许原告在施工中被钉子反弹打伤右眼,后入住铜山中医院和徐州市第一人民医院,诊断为右眼角巩膜穿孔伤、右眼前房积血、右眼外伤性白内障。2018年10月22日经徐州市铜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2018年12月28日经徐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十级伤残。伤残评定后,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事宜未果,经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不予受理。特起讼,请求支持原告诉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据以主张权利的铜人社工认字(2019)第412号认定工伤决定书,因被告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政府已于2020年2月10日中止复议程序,故原告持有的认定工伤决定书并未生效,原告据此提起工伤赔偿诉讼不具备起诉条件,原告应在工伤认定书生效后再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秦立平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红雷
人民陪审员 彭素芹
人民陪审员 杜秀丽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法官 助理 魏 娜
书 记 员 权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