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天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7802江苏天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2民初7802号
原告:江苏天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西新街18号738。
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民,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汇金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杨舍镇汇金商务中心A幢B3902。
法定代表人:许培新。
原告江苏天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汇金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2021年7月2日,原告江苏天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江苏天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841元,由原告江苏天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宋会谱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徐 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