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3民终487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天府新区万安镇中太路1号。
法定代表人:周旭,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天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梅园小区一区7-4-102室。
法定代表人:王东,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天脉建筑安装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2020)苏0312民初470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本院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四川森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树华
审判员 姚 迪
审判员 刘 佳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 王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