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豫0403执427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54年8月23日出生,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落凫山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073G。
被执行人:郭玉春,男,汉族,1967年2月20日出生,原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依据(2017)豫0403民初3624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觉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郭玉春的存款或收入35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卫军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朱玉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