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18)豫0402行审111号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040000545225X8。
法定代表人仝宛鎏,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吴建军,该局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刘玉功,该局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073G。
法定代表人耿吉海,该公司负责人。
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工商检处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及加处罚款共200000元。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
申请事由: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平检工商处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2017年6月27日向被执行人送达。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给予以下行政处罚:1、责令改正;2、罚款100000元,上缴国库。该《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列明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为自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平顶山市财政局账户。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的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提供材料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该行政处罚决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且无其他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情形,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予强制执行平顶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华分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平工商检处字[2017]16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罚款100000元。
二、准予强制执行加处罚款10000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建新
审判员  张 菲
审判员  佘明光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赵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