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某某、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豫1403民初5026号
原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所地商丘市睢阳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411400005837643Q。
法定代表人:王冰。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庆国,河南京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川,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073G。
法定代表人:耿吉海,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芳刚,男,194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卫东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被告***、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将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贾国庆

二〇一七年一月十日
书记员  罗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