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虹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豫0411执4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
法定代表人李慧敏,行长。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虹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队王献政,经理。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吉海,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9年2月4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办理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平顶山分行申请执行平顶山市鹰兴轴承有限公司、平顶山市虹昊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中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崔 昭
审判员 于春芳
审判员 陈永贤

二〇一七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 秦向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