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豫0411执58号
申请执行人:闫乃涛,男,1984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落凫山路北段路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400171805073G。
法定代表人:耿吉海,总经理。
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中学,住所地:平顶山市湛河区姚电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24104004168463418。
法定代表人:胡彦军,校长。
本院在执行闫乃涛与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月21日向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中学送达了履行到期债务通知,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中学在指定期限内未对到期债务提出异议,亦未主动履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5条规定,裁定如下:
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对第三人平顶山市第一中学的到期债权336059.87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崔 昭
审 判 员  张晓鹏
代理审判员  李海军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韩国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