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0404执恢9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住平河南省平顶山市石龙区。
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平顶山市新华区。
法定代表人:耿吉海,系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华运良,男,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本院在执行***与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华运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平龙民二初字第44号民事判决书。申请强制执行,执行中,本院作出(2016)豫0404执第82号之二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刘玲玲处的房屋租赁金xx元,因履行期限延长,执行标的相应增加,2020年3月4日申请执行人提出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恢复执行。因被执行人长期未履行完毕该案件的案款及利息,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续行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刘玲玲处的房屋租赁金xx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5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续行冻结、提取被执行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在刘玲玲处的房屋租赁金xx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马仲平
二〇二〇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黄 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