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发来、某某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豫04民终380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发来,男,1958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卫东区。
委托代理人:李金娥,河南物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男,1968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新华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祝建才,男,1954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夏邑县。
二被上诉人共同委托代理人:***,河南首位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吉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刚,该公司法律顾问。
上诉人*发来因与被上诉人***、祝建才、原审第三人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一审查明*发来承建本案所涉工程项目,尚有440450元工程款尚未付清,该款项以平顶山市东良建筑安装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在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挂账,平顶山天安煤业股份有限公司六矿也予以认可。*发来对此诉求的债权债务争议,已在平顶山市新华区人民法院立案审理。该审理结果是否影响本案事实认定及处理,应予审查。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2016)豫0403民初175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平顶山市卫东区人民法院重审。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