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津0110民初8752号
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81330744L,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湖建材市场15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业务经理。
被告: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82721207Y,住所地阜宁县阜城河路48号。
法定代表人:将为轴,总经理。
被告:***,男,汉族,无职业,住江苏省沭阳县。
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3日立案。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于2016年12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自愿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38元,减半收取计669元,由原告****(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