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民终108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海雨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
法定代表人:于丽娜,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常勇,河北天树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原审被告): 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
法定代表人:蒋为轴,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永平,北京市惠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北京京海雨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海雨桐公司)、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新菱公司)因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9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京海雨桐公司提出的要求江苏新菱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没有进行审理,判决结果缺乏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2020)京0109民初918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北京京海雨桐建材商贸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3300元予以退回;上诉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506元予以退回。
审 判 员 李晓龙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刘雅璠
法 官 助 理 鞠 伟
书 记 员 郭孟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