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鶿州市兴旺腾达保温建材厂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15执1969号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经营者:梁书侠,女,1966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保定市涿州市。
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盐城市。
法定代表人:蒋为轴,董事长。
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申请执行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京0115民初548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给付货款169170元及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42元。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
171012元并发还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经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亦未提供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
本案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申请执行的货款169170元及按照年利率4.5%计算的利息损失、案件受理费1842元,已受偿171012元,剩余部分未受清偿。经合议庭审查核实,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享有要求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涿州市兴***保温建材厂发现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亚东
审判员  任爱平
审判员  刘云成
二〇二一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任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