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顺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903民初4445号
申请人:北京顺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东小口镇店上村。
经营者:朱胜华,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1469767512XA。
被申请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阜宁县东沟镇健康路36号。
法定代表人:蒋为轴,该公司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82721207Y。
被申请人:唐于碗,男,汉族,1978年2月12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原董路村一组)。
被申请人:季文芝,男,汉族,1965年1月30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原告北京顺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唐于碗、季文芝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北京顺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唐于碗、季文芝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申请人北京顺联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人朱文超位于北京市丰台区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担保人朱文超自愿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1350000元或查封被申请人名下价值1350000元的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朱文超位于北京市丰台区的房屋一套(京房权证丰私字第1×**)。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代 丽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书记员 孙露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