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

***等合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京0107执4195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3年7月18日出生,住江苏省阜宁县。

公民身份号码:×××

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阜城镇城河路按4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923782721207Y

法定代表人蒋为轴,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095号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合同款80000元及利息、诉讼费。本院于2021年5月20日立案,于2021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刻履行法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本院在执行中,经查,冻结被执行人江苏新菱建设劳务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兴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浙商银行账户,但上述账户内无可供执行存款。除上述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房产、车辆、工商信息、股权、网络资金、保险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裁判文书确定相关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高消费。经本院询问,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京0107民初1709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赵 伟

二〇二一年七月九日

书  记  员   常 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