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兴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江苏兴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1283民初4442号之一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滨江镇龙港村。
法定代表人:毛月霞,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永松,江苏锐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兴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兴市济川北路99号(嘉泰五金城)。
法定代表人:李建明,执行董事。
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江苏兴润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6984元,减半收取3492元,保全费2470元,合计5962元,由原告负担(已交)。
审 判 员 凌鸿鹏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吴秋璇
书 记 员 徐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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