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滨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922民初6380号之一
原告:***,男,1977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男,1976年3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滨海县。
被告: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坎南三里居委会新河1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滨海县坎北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江苏省滨海县环城居委会世纪大道1号。
法定代表人:严栋东,该办事处主任。
原告***与被告***、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坎北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6日立案。现原告***于2022年2月21日申请撤回对***、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坎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对***、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坎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其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江苏业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滨海县坎北街道办事处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832元,减半收取3916元,保全费2750元,均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章爱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仇 惠
书 记 员 顾 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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